一、暫準進出口制度
根據(jù)《伊斯坦布爾公約》,暫準進出口制度是某些貨物(包括運輸工具),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并有條件免納進口關稅,暫免提交進出口許可證的義務,在特定的期限內(nèi)除因使用而產(chǎn)生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復運出或復進口的貨物的法律規(guī)定。
二、暫時進口貨物
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,外國政府、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(qū)的企業(yè)、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(jīng)濟、技術、科學、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(nèi)但需按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原狀復出口的貨物。
三、暫時進口貨物包括:
1、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內(nèi)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、錄像片、圖片、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、膠卷、膠片、錄像帶、車輛、服裝、道具等;
2、來華進行體育競賽、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器材、道具、服裝、車輛、動物等;
3、來華進行工程施工、學術技術交流、講學運進的各種設備、儀器、工具、教學用具、車輛等。
四、暫準(時)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程序
1、進(出)口前的備案;
2、進(出)口時憑擔保報關;
3、使用期內(nèi)接受海關核查;
4、復出(進)口時報關;
5、核銷結關。
五、暫準進出口制度下的進出境貨物包括:
1、進出口展覽品及技術交流物品;
2、進出境修理物品;
3、暫時(或租借)進出境集裝箱;
4、暫時進出口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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